从统计中,法治周末记者发现,30起案件中有16起出现了因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情况,但只有贵州遵义的一起案件中,刑讯者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中8起案件的刑讯者,被以故意伤害罪处以3年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不等的刑罚;另有7起案件的刑讯者被以刑讯逼供罪问责,当中又有一起免罚,3起判了缓刑。
颇为奇怪的是黑龙江省伊春一案,法院认定构成刑讯逼供罪,却又超过刑法规定的刑讯逼供罪法定刑期处罚,判了7年有期徒刑。
在14起未出现致人死亡的案件中,刑讯者被判缓刑的有4起,被认罪免罚的有3起,认定为无罪的有2起,共占这类案件的64%,占统计案件总数的近三分之一。
因此,有学者批评,责任之轻是刑讯的源头之一。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认为,多数刑讯的究责,都未在故意伤害罪里“从重”,反而在刑讯逼供罪里“从轻”,违背了刑法的现行规定。
湖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处长周清华也曾撰文指出,由于立法的原因,司法实践中对刑讯犯罪的刑罚,除了造成伤残、死亡结果外,不论情节如何严重、影响如何恶劣,都只能判处三年以下的轻刑。“而且在实际的刑罚执行中走得更远,执行实刑的少,执行缓刑的多,追究刑事责任的少,给予行政处分的多。”
针对刑法第247条刑讯逼供罪在现实中适用的尴尬境地,甚至有学者提出应当废除刑讯逼供罪,在造成轻伤时由受害者提起刑事自诉来追责,其他情况下则按照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过失重伤罪来提起公诉追究责任。以此来“逐渐改变司法实践中只有在发现冤假错案后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荒唐现象”。
但高铭暄认为取消刑讯逼供罪负作用太大,有将刑讯逼供合法化之嫌,保留至少能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前述挂职副检察长也不认同刑法第247条是立法虚置的说法,他认为此条现在作用微乎其微,并不意味着将来不能发挥大作用。
他解释说,去年宁波发生的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案,检察院系统已要全国通报,包括此前出台的两个证据规则,都是对刑讯容忍度降低的信号,现在检察院越来越强调学会使用讯问技巧,这次刑诉法修订也拟授权检察院以技侦手段,这些都表明对刑讯问题的重视。
“将来很可能刑讯逼供罪会从现在的情节犯变回行为犯,向立法本意回归。”前述挂职副检察长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