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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察刑讯逼供被抓遭受同等对待 自己打自己的脸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2-15   作者:秋天

      受害证明难提供

      禁止刑讯逼供三令五申,却屡禁不绝,原因何在?

      挂职副检察长的学者向法治周末记者解释说,最重要的原因是确实受限于目前的侦查技巧和水平,不靠刑讯获取口供,有部分案件确实定不了。

      绝大多数的刑讯逼供者没有受到追责,一来是因为实践中太过普遍,人数众多,二来也是考虑到办案的社会效果。

      “办案除了追求法律效果,也要讲究社会效果,如果真的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即使被刑讯逼供,老百姓也能勉强接受。反过来,如果明明确实是实施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却因为证据的原因而无法处理,老百姓对这种司法现状现在更无法接受。老百姓现在真正最反对的是没有实施犯罪的无辜的犯罪嫌疑人被刑讯逼供。”上述挂职副检察长表示。

      高铭暄认为,刑讯逼供成为实务中的一大顽疾有多方面的原因,但追责少的最重要原因是证据难以提供,受害人很难证明自己受到刑讯逼供。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者周欣几年前所作的《公安机关侦查程序违法现状调研报告》中也披露,实践中能够暴露出来有证据认定的刑讯逼供在各基层公安机关已不多见,除非出现严重后果。“讯问中大量存在的是办案人员采取轻微的打骂、变相体罚、车轮战、熬夜等使人在肉体上、精神上难以忍受且难以被人察觉、事后不留伤痕的做法。”

      知名刑辩律师陈有西表述他所观察到的中国司法现状,说了一个非常奇怪又常见的现象:“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对律师和被告的被刑讯逼供的指控,一律以‘查无实据’驳回。”

      “传统的公检法一家思想仍然存在,侦查中心的格局没有打破,法院倾向于相信公安局,维护他们的职业共同体,很多人至今认为程序是小问题,打击犯罪还是大问题。”游伟分析。

      陷入刑责“从轻”怪圈

      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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