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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察刑讯逼供被抓遭受同等对待 自己打自己的脸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2-15   作者:秋天

      不出事 不追究

      从统计结果可以看出,30起案件中有16起是因为嫌疑人死亡被追究刑责的,占一半以上,发现真凶或者其他作案人的有6起,占四分之一,即有超过75%的案件是因为出了人命案或者发现错案才启动追责程序的。

      这与实务及学者对实务的观察情况基本相符。

      一位在南方某县挂职担任副检察长的刑法学者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实务中对刑讯逼供的处理原则一般是:因为受到刑讯,屈打成招后,确实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发生,案件后来被查明了,倒推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发现存在刑讯逼供,才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这位不具名的学者坦承,实务的做法与刑法分则刑讯逼供罪的立法本意并不相符,按照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刑讯逼供罪是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刑讯逼供的行为,不论后果,都会构成刑讯逼供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位深谙实务的学者承认,受侦查技巧、水平和侦查人员素质的限制,目前刑讯逼供在实践中还是存在的,法检两家心里也清楚。

      知名刑法学者、几次参与中国刑法订立及修改的高铭暄教授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说,刑法第247条表明了立法者对刑讯逼供的严厉态度,是党历来政策的体现,1979年的刑法中还专门在刑讯逼供等罪名前加上“严禁”两字,彭真亲手加的,当时深受“文革”中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等行为之苦,因此提醒特别注意。

      “但这一条在执行中不理想,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一般当作违纪处理或者没有处理。”高铭暄说。

      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游伟也观察到,实践中因实施刑讯逼供被追责的案例非常少见:“无非两种,一种是查证了属于冤假错案的;一种是没有把握好分寸,刑讯过头,当场搞出人命的。”

      他认为,虽然立法上一贯强调禁止刑讯逼供,但从实务上反映的普遍程序来看,刑讯逼供在侦查阶段应该是比较大量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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