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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车安全条例广征民意 三大特权引关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2-11

      焦点十

      过渡期怎么办?

      在草案“附则”中有这样一项关于“过渡期”的规定:自条例施行起,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不超过3年的过渡期,在该期限内,用于接送幼儿、小学生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以使用其他取得校车标牌的载客汽车。但条例的其他各项规定在过渡期内都应执行。

      “考虑到我国的专用小学生校车国家标准实施不久,幼儿专用校车标准正在抓紧制定,在一段时间内,专用校车的生产、改装还不能满足需求。所以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了一个过渡期的规定。”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说。

      设置过渡期,余凌云教授对此表示赞同。但他强调不管是专用校车还是其他载客汽车,首先一定要合格,这是个红线不能放开。此外,他还建议可以适当对驾驶员资质的审核设置一个过渡期。“过渡期非常好,但怎么过渡确实需要进一步研究,应制定详细的计划,尽量减少新政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余凌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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