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_铜之家
| 加入桌面 | 无图版 | [全国] 切换
 
行业频道
组织机构 | 工业园区 | 铜业标准 | 政策法规 | 技术资料 | 商务服务 |
高级搜索 标王直达
排名推广
排名推广
发布信息
发布信息
会员中心
会员中心
 
伦敦铜价 | 纽约铜价 | 北京铜价 | 浙江铜价 | 江苏铜价 | 江西铜价 | 山东铜价 | 山西铜价 | 福建铜价 | 安徽铜价 | 四川铜价 | 天津铜价 | 云南铜价 | 重庆铜价 | 其它省市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政策法规 » 正文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分享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11-21   作者:佚名
核心提示:  【标题】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有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980212  

  【标题】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有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980212  【实施日期】 19980212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地质矿产

  【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0号

  【名称】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题注】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的管理,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勘查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以经纬度1′×1′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区块。每个勘查项目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

  (一)矿泉水为10个基本单位区块;

  (二)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放射性矿产为40个基本单位区块;

  (三)地热、煤、水气矿产为200个基本单位区块;

  (四)石油、天然气矿产为2500个基本单位区块。

  第四条 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勘查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并应当自发证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

 
本站网址:http://www.copperhome.net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购物车(0)    站内信(0)     新对话(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