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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明令禁止地方政府举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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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06-27
核心提示:26日二次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从严规范了地方债务,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能举债,只有法律或国务院规定才可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代地

26日二次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从严规范了地方债务,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能举债,只有法律或国务院规定才可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代地方政府发行债券。

  据中国新闻网报道,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在会上表示,一些常委委员、部门和专家提出,近些年地方政府债务急剧上升达十万多亿元,带来的问题和潜在的风险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地方应严格遵循编制预算不列赤字的原则,对地方债务应从严规范。据此,修正案草案删除了一审稿中关于地方政府举债的规定,明确“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根据草案规定,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相关链接:

  四地获准自行发债 规模需经国务院批准

  2011年10月20日,财政部发布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可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

  同时发布的《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规定,自行发债是指试点省(市)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发行本省(市)政府债券的发债机制。2011年试点省(市)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专家称,如果从法律责权利的角度分析,目前地方自行发债试点和财政部代地方发债基本没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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