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值得注意的是,2007年2月,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的,但及至2009年10月29日一审宣判,吴英的罪名定为集资诈骗罪。据一审判决书,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虚构资金用途,以高额利息或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骗取集资款7.73395亿元,实际集资诈骗3.84265亿元。由于过高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吴英借款期间归还的本息一律被扣除,不计算入实际集资诈骗金额。(吴英判决书 资料图)不过据吴英狱中所写申诉材料,其借款金额与一审判决有较大出入。她认为判决书中的7个多亿是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来认定的,而集资诈骗罪犯罪数额的认定,则是按照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吴英写到,在2007年2月案发时,其一共向债权人借款本金为5.3亿元左右,扣除2006年11月份向王香镯等人用房产抵押未归还的5619万元,还余4.75亿元。(吴英 资料图)

无论是3.8亿元还是7.7亿元,吴英案数额之巨大,令人瞠目。吴英的罪与非罪,其关键并不在于数额的多少,而在于借款之目的。据一审判决,浙江省金华市中级法院认定吴英借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但在吴永正看来,吴英借钱是想做大生意,是以公司经营为目的的,这一点在吴英的申诉材料中也不断被强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