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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矿政管理和矿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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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02-18   作者:佚名
核心提示:   菲律宾是一个矿产资源比较丰富的国家,特别是镍、铜、铬等金属矿产与我国有较多的互补性,是我国矿山企业“走出去

   菲律宾是一个矿产资源比较丰富的国家,特别是镍、、铬等金属矿产与我国有较多的互补性,是我国矿山企业“走出去”的重要国家之一。近些年来,菲政府为促进矿业发展出台了一系政策措施,矿业开发呈现了可喜的局面,受到包括我国矿山企业在内的国际矿业投资者的较多关注。 

    一、矿业管理 

    (一)国家与政府的权力 

    菲律宾矿业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95年颁布的矿业法(Republic Act No. 7942),该法规定,一切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任何勘探、开发、利用和矿产品加工活动都要受到国家的监督与控制。国家也可能直接开展此类矿业活动,也可能通过承包商签订矿产协议的方式参与矿业活动。国家将依法承认和保护土著文化社区对其祖传土地的权利。 

    当国家利益需要时,比如需要保存对国家发展有关键意义的战略性工作原材料,或保存某些具有科学、文化和生态价值的矿产,总统根据中央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建议,决定储存有关的矿产和划定矿产储备地。政府主管部门应定期审核现有的矿产储备地,目的是确定继续保留这些储备地是否符合国家的利益。根据主管部长的建议,总统可能宣布变更或修改矿产储备地的边界,或者在不损害原有权利的情况下将储备地恢复成公共土地。中央政府主管部门负责保护、管理、开发和合理利用国家的矿产资源,包括位于储备地、水下地区和公共土地内矿产资源。部长有权代表政府签署矿产协议,颁布贯彻执行矿业法宗旨和条款所需的条例和法规。 
  
    (二)政府主管部门 

    菲律宾政府设有多级矿业管理机构,国家环境和自然资源部是中央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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