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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发布《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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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12-05   作者:佚名
核心提示:   对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实行开采总量控制  为保护我国优势矿产资源,不断提高其合理开发利用水平,加强对保护性开采的特

 

  对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实行开采总量控制

  为保护我国优势矿产资源,不断提高其合理开发利用水平,加强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的管理,近日国土资源部制定发布了《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办法》。

  所谓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家实行有计划勘查、开采管理的矿种。《办法》明确,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勘查开采实行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的原则。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设立或撤销名单,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的登记、审批。

  《办法》的主要内容为:一是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勘查、开采制度。国土资源部按照矿产资源规划,根据相关产业政策、资源储量变化、市场需求等因素,按年度分矿种下达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计划,依法设立探矿权、采矿权并加强监管。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资源调查评价和矿产地储备工作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组织实施。探矿权人在对其他矿种进行勘查活动时,应对共、伴生的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综合勘查评价,并单独估算资源储量。否则,地质储量报告不予评审、备案。

  二是国土资源部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管理制度,分年度下达分省(区、市)控制指标。综合开采、综合利用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纳入开采总量控制管理。各有关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本辖区矿山企业的资源储量、开发利用情况、资源利用水平等,将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矿山企业,企业名单和指标分解情况应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果予以公告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国土资源部向社会公布全国控制指标分解落实情况。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不得买卖和转让。

  三是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实行月报和季报统计制度。矿山企业每月应按规定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各有关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季度向国土资源部上报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开采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矿山企业应建立储量、产量、销售原始台账及开采总量控制相关管理制度。

  四是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与其他矿种共、伴生的,凡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资源储量达到中型以上,且占矿山全部资源储量达到20%的,按主采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设立采矿权并执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各项管理规定。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共、伴生情况的,矿山开采企业综合开采、综合利用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应严格按照下达的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组织生产,其主采矿种的开采规模应与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相适应,不得因开采主采矿种而导致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超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生产。经批准,主采矿种扩大开采规模,造成综合利用的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采出量超出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采矿权人应妥善保存,不得超开采总量控制指标销售。

  《办法》还对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的检查等作出规定。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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