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有关规定_铜之家
| 加入桌面 | 无图版 | [全国] 切换
 
行业频道
组织机构 | 工业园区 | 铜业标准 | 政策法规 | 技术资料 | 商务服务 |
高级搜索 标王直达
排名推广
排名推广
发布信息
发布信息
会员中心
会员中心
 
伦敦铜价 | 纽约铜价 | 北京铜价 | 浙江铜价 | 江苏铜价 | 江西铜价 | 山东铜价 | 山西铜价 | 福建铜价 | 安徽铜价 | 四川铜价 | 天津铜价 | 云南铜价 | 重庆铜价 | 其它省市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政策法规 » 正文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有关规定

分享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12-01   作者:佚名
核心提示:一、矿区范围的申请与审批㈠矿区范围的申请  采矿权申请人应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发证权限和地矿部对

一、矿区范围的申请与审批

㈠矿区范围的申请

  采矿权申请人应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发证权限和地矿部对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采矿权审批、发证的授权,将矿区范围申请资料报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

㈡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⒈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⑴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

⑵地质工作概况;

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矿种、位置;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当申请范围为整体矿床中的一部分时,应说明与整体矿床的关系以及与矿区总体开发的衔接;并附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

⑷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

⑸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⒉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

  矿山企业应提交有资格的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砖瓦砂石、粘土的,应提交相应的地质资料。

⒊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㈢划定矿区范围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组织对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是否存在矿业权交叉重复情况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等进行审查。下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意见。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开采的,划定矿区范围并下发审批意见;不同意开采的,说明理由,将申请资料退回。

  审批机关在划定矿区范围时,应依据以下原则确定;

⒈对矿产资源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

⒉矿山建设规模、服务年限要与申请开采的储量相适应;

⒊矿山建设体现规模生产、集约化经营的方针;

⒋保护已有探矿权、采矿权人

[1] [2] [3] [4] 下一页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

 
本站网址:http://www.copperhome.net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购物车(0)    站内信(0)     新对话(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