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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改委再开千万元罚单 反垄断下一棒打向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2-21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官志雄
    铜之家讯:国家发展改革委29日通报,因操纵镜片销售价格,依视路、尼康等7家眼镜镜片生产企业违反我国反垄断法,共计被罚款1900多万元。对

    国家发展改革委29日通报,因操纵镜片销售价格,依视路、尼康等7家眼镜镜片生产企业违反我国反垄断法,共计被罚款1900多万元。对此有专家指出,对比国外的反垄断罚单,中国监管部门反垄断开出的罚单绝对金额较低,在继续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净化市场氛围的同时,政府部门还要将反垄断之剑指向长期以来饱受诟病的消费领域,保护公众权益。

    同样垄断:5家受罚,2家“幸免”

    这些境外企业是怎样操纵价格的?发展改革委反垄断局有关人士称,根据群众举报,2013年8月开始,发展改革委组织力量对眼镜行业主要镜片生产企业进行了调查,查实依视路、尼康、蔡司、豪雅等主要框架镜片生产企业和博士伦、强生、卫康等主要隐形眼镜片生产企业普遍对下游经营者进行了不同形式的转售价格维持,存在固定镜片转售价格或限定镜片最低转售价格的行为。

    据发展改革委反垄断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发展改革委已责成相关涉案企业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目前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已下达。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提供重要证据,并积极主动整改的豪雅(上海)光学有限公司、上海卫康光学眼镜有限公司2家涉案企业,被依法免除处罚。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反垄断机关可对不配合调查,拒不整改的违反反垄断法企业严厉处罚,处罚金额最多可达上一年度销售额10%。

    上海市商业流通中心首席研究员齐晓斋分析认为,此次发改委举起反垄断大棒、向违规企业开出罚单,显示了国家在反垄断方面绝不手软的决心,具有明确的警示效用,不仅能降低眼镜镜片的价格,还对其他市场的企业具有威慑作用。这也是继发改委对64家银行分支机构处以8.25亿元经济制裁之后的又一新动作。

    值得注意的是,与此前在乳粉反垄断处罚中“幸免”的惠氏、贝因美、明治一样,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提供重要证据、并积极主动整改的豪雅、卫康,被依法免除处罚。

    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春泉指出,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我国借鉴了国外反垄断调查中的经验,通过法律条款的设置,使得接受反垄断调查的企业事实上处于‘囚徒困境’,一些企业在‘囚徒困境’中,不仅会主动承认甚至供认其他企业以减轻自身的经济损失。”

    直接或变相维持转售价格 涉嫌纵向垄断

    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指出,眼镜属于市场调节价商品,经营者依法享有自主定价权,但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该严格遵守我国反垄断法、反价格垄断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上游经营者不得剥夺、干预下游经营者的定价自由,排除、限制市场价格竞争,侵害消费者利益。

    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指出,涉案的7家企业普遍对下游经营者进行了不同形式的转售价格维持,存在固定镜片转售价格或限定镜片最低转售价格的行为。作为眼镜行业市场规模较大、占据较大市场份额的知名品牌商,涉案企业的上述行为限制了经销商的自主定价权,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达成并实施了销售镜片的价格垄断协议,达到了固定转售镜片价格或限定镜片最低转售价格的效果,排除和削弱了镜片市场价格竞争,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使相关镜片价格长期维持在较高水平,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刘春泉等专家认为,这些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涉嫌纵向垄断。

    相对于以价格联盟为代表的“横向垄断”,公众对“纵向垄断”尚显得有些陌生。反垄断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刘春泉说,在此前的乳粉反垄断案以及茅台、五粮液反垄断案中,也曾涉及“纵向垄断”的概念。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告诉记者:发改委处罚这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价格的镜片企业深得民心,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学生在内的许多消费者和业内人士一直质疑这些企业畸高价格背后牟取暴利的行为。凭什么成本只有几十元的镜片价格卖到上千元?

    威慑作用有待提升 下一棒打向谁?

    多位专家介绍,对比国外的反垄断罚单,中国监管部门反垄断开出的罚单绝对金额较低,在继续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净化市场氛围的同时,还要将反垄断之剑指向一些消费者长期以来诟病的领域,保护公众权益。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反垄断处罚的举证难度较大,开出罚单更多的是对垄断性地位的企业起到警示作用,相对美国和欧盟的处罚力度,我国的惩罚力度还相对比较轻。

    在欧盟,触犯反垄断法规的公司最高将被处以相当于违规年营业收入10%的罚款,近年来的多起反垄断罚单,数额最高的超过10亿欧元。

    2011年,日化巨头联合利华和宝洁因操纵洗衣粉价格,遭欧盟反垄断机构处以近3.2亿欧元罚款。

    2009年,欧盟向世界最大的芯片制造商美国英特尔公司开出创纪录的10.6亿欧元的反垄断罚单,并要求英特尔公司停止与超威半导体公司(AMD)的不公平竞争。

    2008年,欧盟向美国软件巨头微软公司开出的8.99亿欧元的反垄断罚单。

    而根据美国反垄断法,一旦企业被裁定有垄断嫌疑,将可能面临罚款、监禁、赔偿、民事制裁、强制解散、拆分等多种惩罚。而且美国实行惩罚性罚款,如果企业被认定违犯反垄断法,罚款金额将三倍于损害金额。

    刘春泉指出,进口汽车“零整比”畸高,我国现行的汽车售后服务和零配件销售的模式早已在欧洲被明令禁止,监管部门的表态却依然是“要调查”“要研究”,至今没有实质性动作;消费者对通讯企业的垄断行为不满已久,流量月度清零、收取漫游费用、携号转台迟迟难以在全国推广等问题进展缓慢,监管部门所述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积极整改”,消费者感受不明显……

    他建议,在继续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的同时,还应尽快将反垄断大棒指向饱受消费者诟病的领域,净化市场氛围,规范商业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新华视点”记者江国成、周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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