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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谈案件审理:当地领导“过问” 不得不平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2-21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张培坚
    铜之家讯:1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另支付被羁押3143天的赔偿金——这是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李桂银的国家赔偿决定。2003年,李桂银因涉

    1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另支付被羁押3143天的赔偿金——这是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李桂银的国家赔偿决定。2003年,李桂银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捕,2012年被无罪释放。

    单看15万元,这已是河南各级人民法院近5年国家赔偿裁决中较高的一笔“精神损失费”。不过,要是在2010年新《国家赔偿法》出台以前,他的精神损失恐怕得不到法律承认。

    从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施行,到2010年新《国家赔偿法》出台,国家赔偿制度已走过将近20个春秋。据最高人民法院披露,2013年全国审结国家赔偿案件共2045件。

    “我们应该远远超过这个数字,但赔偿案件实践中这么少,多数走信访或其他途径去解决,这恐怕是《国家赔偿法》实施的一种悲哀。”参与该法起草的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认为,2045件分解到全国3000多个基层法院,平均每个法院不到一起,这不合常理。

    先天弱势的受害人,怎么才能让强势的公权力从口袋掏出钱来?在这场外人看来“实力悬殊”的博弈中,“游戏规则”如何设置,无疑考验立法技术和国家的诚意。

    赔偿门槛,逐渐降低

    陈沽宏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拿到了一纸民事裁定书。此时,那份4年前让他被强制搬出房屋的裁定,被确认违法且予以撤销了。

    被确认违法的裁定,当年是由光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下一步,陈沽宏可以凭信阳中院的新裁定,向光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在国家赔偿的立法时间轴中,陈沽宏位于旧国家赔偿法已着手修改、新国家赔偿法尚未出台的2009年11月。那时,受害人须先走一次程序,确认国家机关“做错了”,之后再赔钱。

    “这无疑是让国家机关先自打耳光。”舆论认为,如此立法设计,让1995年起施行的《国家赔偿法》有沦为“国家不赔法”的危险。

    在今天看来,国家赔偿案件并不鲜见。在河南法院裁判文书网上,以“国家赔偿”为标题关键词,2009年至2012年可分别检索到11起、2起、3起、1起。2013年,这一数据突然增至17起,2014年未满6个月,已有9起。

    这并非河南近年来审结国家赔偿案的总数。国家赔偿分行政、刑事赔偿两类,前述公开的43份裁判文书只是标题被突出了“国家赔偿”而已。

    这其中有15起为刑事赔偿案件,其余涉及判决执行、行政执法等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2009年的11份裁判文书中,只有一份系确认行为违法、可进而申请赔偿。另5份是不予受理,3份是准予当事人撤回申请,两份是驳回请求。

    马怀德教授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上世纪90年代,国家机关造成相对人权益受损的行为主要是违法行为,违法被视为构成国家赔偿责任的重要条件。

    马怀德发现,在国家赔偿法实践中,特别是1995年至2000年,一些机关的行为虽不违法,但同样损害了相对人的权益,“对这类行为不赔偿,显然是不公平的。”

    “想要赔偿,先认定违法”,这个绕不过的弊端降临在了陈沽宏的家人身上。2010年2月,凭着信阳中院的民事裁定书,陈沽宏及三位家人向光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最终,只有陈沽宏拿到了国家赔偿款47267.01元。他的三位家人由于未申请确认光山县法院的裁定违法,所以不具获赔资格。在当年,这个结局并无不当。

    如果换在2010年12月以后,他们的境遇可能会好一些。新《国家赔偿法》当时开始施行,“先行确定违法”的做法终结。这一思路延续至2012年最新修正的《国家赔偿法》。

    修法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国家赔偿案件审结数量从2009年本呈下降趋势的1531件,上升至2011年的2035件、2013年的2045件。

    不过,全国3000多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结数却多年只有2000起左右,一些学者认为不合常理。有人推测,有的矛盾或流向了信访等渠道,国家赔偿的救济功能未充分施展。

    但众多学者、法官都认可的是,国家赔偿门槛逐渐降低,这的确是一个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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