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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民警涉嫌枪杀孕妇案二审庭审结束 将择日宣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2-21  来源:中国新闻网
    铜之家讯:中新网4月1日电 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八桂法苑”消息,今天上午9点,备受关注的广西民警枪杀孕妇案在贵港市中

    中新网4月1日电 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八桂法苑”消息,今天上午9点,备受关注的广西民警枪杀孕妇案在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公开审理。下午15时,40分,审判长宣布法庭审理结束,待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择期宣判。

    2013年10月28日,广西平南县大鹏镇发生一起杀人案,该县公安局民警胡平酒后在该镇某米粉店购买食品时,只因米粉店不卖奶茶,遂拔枪打死已怀有身孕的女店主,其丈夫中枪侥幸未死。

    今年2月,元贵港市南平县民警胡平因涉嫌故意杀人,被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审法庭调查结束后,进入法庭辩论,上诉人胡平首先发表辩护意见。辩护人表示,一、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书错误认定上诉人胡平主动连开三枪射击二被害人。二、从公安部的鉴定报告中反映出射击残留物的问题,在胡平左右手以及胸口都有射击残留物,被害人蔡世勇左右衣袖和领口也有残留物,而且残留物的颗粒数与胡平的相当,这个可以反映出射击的一瞬间胡平和蔡世勇的双手和胸口都距离涉案枪支非常近的距离,可以排除胡平距离一米左右朝蔡世勇和吴英开枪的陈述。

    辩护人继续指出,三、一审法院错误采用了存在重大疑问的证据。四、本案发生有多种原因引发,一审认定为故意杀人罪错误,至少不能合理排除有过失伤人或杀人的可能性。二审法庭应当审慎考虑和看待这个问题。在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证据严重不足的情况下, 从轻给予被告人胡平一个公正的审判。

    随后,检察员发表出庭意见。检察院表示,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胡平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一审判决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胡平犯罪后果、情节、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一轮的法庭辩论中,上诉人胡平及其辩护人、检察员均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审判长总结辩论双方的争议焦点是:本案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本案是胡平连开三枪杀害被害人还是与蔡世勇抢枪过程中误杀被害人;对本案的证据收集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应予采信。

    第二轮辩论中,胡平提出新的意见:第一,刚才我的辩护人也说了,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对于移交到法院后才侦查的证据是非法的,应不予采纳。

    第二,只有在抢枪的过程中击发才会形成火药残留物。

    第三,根据弹道分析,蔡世勇与吴英身上的伤痕三枪射击的弹道伤痕不是直接可以形成,从弹道的高度和射入口来分析,只有在抢枪的过程中才能形成这样的弹道痕迹。

    第四,对我当时的精神状态鉴定的依据是不真实、不充分的。酒精含量数据也不正确,也没有借用任何医学设备对我进行检查。距离案发一个多月后做案发当时的精神状态,其真实和可靠性都是值得怀疑的。

    第五,现场目击证人王集成、张寿善和张文锋的笔录也反映,在推打之后才发生枪响,但一审却忽略了这些重要的情节。特别是王集成的口供,其听到两声枪响就跑出去了,当时蔡世勇还对吴英说话,证明那时吴英还是活着的。这些重要的细节被一审忽略,只是简单采信了我直接朝吴英头部开枪的不是事实的情节。而且证人听到的枪击声也不准确,有些听到两枪,有些听到三枪,不能真实反映当时的案发过程。

    审判长听取完检察员的出庭意见和上诉人胡平的最后陈述后,宣布法庭审理到此结束,待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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