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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铜质押担保融资骗局警示 银行风控大旗仅靠信贷员扛?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0-26
    铜之家讯:  自2013年铜贸易融资的风口过去6年之久,那时企业利用铜进行低成本融资,在质押过程中出现信息失真、私自出仓和重复质押等行

      自2013年贸易融资的风口过去6年之久,那时企业利用铜进行低成本融资,在质押过程中出现信息失真、私自出仓和重复质押等行为,倒逼银行收紧铜贸的授信规模,甚至一度叫停铜融资业务。

      日前,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起刑事判决案件,揭开同样发生在2013年“铜融资怪圈”背景下,利用铜质押融资的骗局。但与之不同的是,其手法略显“拙劣”,仅依靠着虚报铜抵押物数量、重复提供同一批质押物、伪造购销合同、审计报告等手段,就套取了六家银行2.71亿元的贷款、银行承兑汇票。那么,银行信贷员在中间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骗取银行信贷资金背后银行风控关卡是否存在失守?

      具体回溯来看,被告人朱建华、汪亚英利用三家企业江苏利华铜业有限公司(下简称“利华铜业”)、丹阳利华电子有限公司(下简称“利华电子”)、丹阳市华英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下简称“华英物资”)在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期间,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和银行承兑汇票,套取江苏银行丹阳支行(1500万元)、工商银行丹阳支行(4000万元)、南京银行(1.2亿元)、农业银行(5600万元)、招商银行(2000万元)、丹阳农商行(2000万元)等六家银行2.71亿元,至案发均未偿还。

      事后经过调查,三家公司经营和办公在同一地点,以经营铜杆铜丝、生产销售电线电缆、收购销售废有色金属等为营业方向。朱建华担任法定代表人,汪亚英担任总经理负责三家公司生产经营、资金、人事管理及参与重大事务决策等。

      记者梳理发现,其主要的手段在于虚报铜库存、虚假购销合同、公司审计报告、重复质押融资。对此,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江苏利华铜业、利华电子、华英物资公司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票据承兑,均造成银行特别重大损失,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

      不同于上述企业以货物的货权作为抵押在银行获得贷款的质押融资,经济观察报记者在翻阅裁判文书网时,发现上述三家企业早在当时铜贸易融资过热的背景下也参了一脚“融资铜”(铜贸易融资)。即通过银行开出的延期付款(90-180天)美元信用证进口铜至中国,然后在国内市场销售,获得国内人民币信贷资金。

      当时的受损银行是光大银行南京分行,该行根据利华铜业的申请,在2014年1月8日支付进口信用证项下款项619万美元,期限为90天。但在同年的3月19日,利华铜业因其他银行的授信未及时发放,出现了资金链断裂,在各家授信银行均出现欠息情况。虽融资到期日未到,但光大南京分行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及时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一位参与2013年融资铜的银行业内人士在接受记者的采访时表示:“当时很多铜企的做法是在短时间内把货卖掉,变现的资金相当于企业获得的短期贷款,然后去投理财、股市、楼市、民间借贷等逐利区域,能否按时归还银行或者信贷资金的安全能否保证成了一大重要隐患。”

      “若当信用证快到期时,融资企业继续申请新的合同贷款,借此循环操作,形成更大的融资风险。”上述人士补充道。

      显然,与利华铜业相类似的企业层出不穷,一手进行铜贸易融资,另一手将库存铜进行虚报、虚假购销合同、重复质押融资,骗取多家银行信贷资金。“风险如滚雪球般越来越大,当出现资金链断裂或者一家银行出现欠息情况下,就会出现信贷危机。”

      回归利华铜业本身,该公司原财务经理证实,公司自2010年亏损,申请贷款所需购销合同、发票、报表等材料均是通过电脑伪造而成。“按贷款金额除以当时铜价推算来推测大致的虚报数量,三家公司表面上分别做账,实际上原材料、成品、半产品等的堆放并不区分公司,另公司真实报表通不过银行审核,只能用假的申报材料应付银行盘点和监管。”

      若按照利华铜业原财务的说法,该公司在2010年就出现亏损,相关申报材料均为电脑伪造;主办会计的证词为“2013年公司整体没什么生产,每月铜量不多;多位库管员证明多家银行监管的铜都是各仓库同一批铜料等不难发现的现实中,多家银行依旧踩雷,其风控为何如同虚设?

      记者从一审裁定书中发现,都多家银行信贷员(上述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分支行)的证言都指向审核不严。分别表明对公司生产状况及审计报告、增值税发票等材料线年下半年发现利华铜业生产不景气,经办利华铜业涉案贷款业务时,通过邮件接受储某提交审计报告复印件,没审核线月时发现利华铜业生产经营不大正常,2014年经办利华铜业相关融资业务,没审核审计报告真实性,授信调查报告隐瞒利华铜业与华英物资关联企业关系。

      上述的一家受损的银行信贷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因为当时监管机制不成熟,银行把质押的材料贴上标签表明是自己的质押物,实际上这个标签形同虚设,因为没有一个成熟的系统来运作,导致信息不透明,在当时很难核实是不是重复融资。而信贷员跑在前线直接接触企业,其提供的材料是放款有力凭证。”

      “现在银行内部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不断完善,产调查询信息、动产质押公示系统可以真实查询,关于铜、木材原材料的质押贷款也做的少多了。”上述人士表示。

      同时在此案件中,被告人朱建华、汪亚英上诉提出“涉案银行的工作人员并未受骗,对原审被告单位的经营状况是完全知情的,不应认定上诉人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的辩护意见。

      对此,法院判定,经查相关涉案银行的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信贷员与企业初步接触、调查后,最终授信、放款均需市行、省行的批准。

      法院认为,虽有涉案银行的信贷员是知情,甚至是授意涉案企业的人员去制作了虚假的贷款资料,但授信、放贷的最终决定者并不清楚其所审核资料不实,决策者依然是在陷入错误认识的情况下作出了授信、放贷决定,不影响原审被告单位、原审被告人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故上诉人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银行有无追责涉案的信贷员刑事责任,记者查阅裁判文书网并未发现。截至发稿并未收到其余涉及此案件的银行回复。“在经济环境下行时候,企业违约率上升,在银行信贷背后的猫腻就会显现。”沪上一位针对金融刑事案件的律师向记者表示。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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