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明确地沟油的定罪标准。终于出台了,“地沟油”可以称得上为国耻,食物油的重要性同等于食用盐,基本上是民众每天都要使用的。关乎民生的事必须要受到重视。要加重刑罚,绝不能罚款了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此类“反向添加”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根据《刑法》,此行为根据造成的后果,被告人可以受到拘役至无期徒刑不等的刑罚,最高可被判处死刑)。也就是说只要加工食品的原料违法,就可以认定为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