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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型瘦肉精案一审终结:主犯被判12年并处罚金100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3-02   作者:秋天

      2011年1月至3月间,海新饲料公司利用硝酸、甲醇、乙酯等化工原料,组织工人以化学合成的方式生产核心料原粉。期间,海新饲料公司共向李雪松(已判刑)、顾建国(已判刑)、邹晓庭(另案处理)等人销售核心料3000公斤,销售金额共计163万元,从中非法获利20万元人民币。

      2011年7月13日,经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鉴定,核心料中均含有苯乙醇胺A,即“瘦肉精”新品种,该物质系国家明确规定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海新饲料公司、被告人蔡某等人明知核心料没有经过国家批准,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物质,为了盈利仍予以销售,数额达163万元左右,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去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福建省龙海市海新饲料预混有限公司及蔡某等5人非法经营案,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单位龙海市海新饲料预混有限公司罚金一百万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蔡某、黄某等5人十二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追缴被告单位龙海市海新饲料预混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一百六十三万元,上缴国库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依法作出判决。至此,震惊全国的新型“瘦肉精”系列案件全部一审审结。(张桓瑞 格祺伟 通讯员 刘幸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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