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5日,该网友发表了名为《涟水县公安局,你是公正执法,还是打击报复?》的帖子,称“自己因为发表了20日的网帖,被涟水县公安局以公然侮辱他人为由,处以行政拘留9天的处罚。对于我的行为,个人辩解最多也就是爆了粗口、素质低下而已,怎么也构不成公然侮辱他人。侮辱他人,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该帖子引发众多网友热议。有网友跟帖:“支持文明上网,骂人可不行”;也有网友表示:“网友因为言语不周被拘留,确实有点过了”。
争议焦点:
1 拘留程序是否合法?
在程序是否合法一问题上,被告方涟水县公安局当庭宣读了7份证据,包括涉案登记表、传唤证、行政处罚决定书、传唤家属证明书等材料,以证明自己的办案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而原告卜延兵表示,“涟水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在程序上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1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其中第三款情形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的,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而涟水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与涟水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是同一部门的下属单位,应当回避却没有回避”。
2 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在对所适用法律是否准确这一辩论问题上,被告方认定卜延兵所发的帖子内容如:“交巡警大队的官员们,你们除了违章罚款以外,能不能做点人事呢?”公开侮辱了涟水县交巡警大队的官员们,引来众多网友浏览,造成很不好的影响,属于公开侮辱他人的行为。原告卜延兵表示,“自己的帖子中并未提及具体的个人,也无具体受害人,并不能构成公开侮辱他人罪”。庭审结束后,卜延兵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表示:“我发帖的目的是好的,是要监督涟水县交巡警大队,在主观上并无故意伤害他人性;在客观上,我的行为也没有社会危害性”。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庭审,双方各自陈述了观点,提交了证据,由于此类案件在淮安没有先例,审判长并未当庭宣判,宣告择日判决。快报将继续关注此案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