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市交管局复函还附有交警现场检查照片及第五中心医院向警方出具的相关证明。其中的照片显示,该车车身喷有“120急救中心”字样。盖有第五中心医院公章的证明材料显示:牌照号为津NJ3758的救护车产权为我单位所有,该救护车于2011年9月购买,用于“非院前急救”和行政用车工作。
据了解,当前的“院前急救”一般是指医护人员搭乘救护车到达现场进行急救处置,然后将病员送达医院急诊室之间的行为,而“非院前急救”应该不从事上述行为。那么,既然是“非院前急救”车辆,为何还打着“120急救中心”的招牌?此外,“行政工作”是否应该包括“拉载海鲜水果、警笛长鸣在异地街头”?对此,读者十分不解。院方是否知情?又有何解释?
昨日下午,记者与第五中心医院办公室取得了联系,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记录相关情况后表示,会尽快向有关领导汇报并与记者沟通。截至发稿,记者尚未接到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