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有市民向记者爆料沙市区北京西路出现了“烧钱”一幕。一中年男子不顾他人劝阻,当街焚烧人民币,足足烧了4分钟,最后,路人将火踩灭,该男子才扬长而去。记者赶到现场发现,烧钱的男子已经不在,在靠近沙市田家炳中学的一棵树下,还有厚厚的一堆没有烧尽的纸币,残币上留有黑色的焚烧痕迹,记者粗略地数了一下,没有烧尽的人民币面值为一元,大概有15张。
众所周知,烧人民币是犯法的,我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一)故意毁损人民币;(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前款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烧人民币的行为正好触犯了本条第一款“故意毁损人民币”的规定,是《人民币管理条例》明文禁止的违法行为。《人民币管理条例》还规定,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应当依照《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