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
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按合同赔偿
同一个事故造成的两辆车的损失,为什么部分能赔、部分不能赔,李先生百思不得其解,只得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旧车的损失。
李先生认为,他名下的两辆机动车均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在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就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能因为两辆机动车都登记在自己名下,就可以免除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根据第三者责任险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当对“第三者”(即旧车)的损失进行赔付。
保险公司则认为:根据被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中关于第三者责任免责条款的规定,被保险车辆造成被保险人的所有损失,包括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不论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保险合同中的第三人,是指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该起事故中的旧车,就属于被保险人的财物损失,不属于“第三者”的范围,因此保险公司无需对旧车进行赔偿。
法院:
被撞旧车属“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当赔
法院经审理之后认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同一人名下在同一公司保险的车辆相互之间发生了事故,此时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应当是相对而言的,本案中,是新车作为被保险车辆,李先生作为被保险人,而此时旧车相对而言成了受损害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对于旧车的损失应当依据第三者责任险予以赔付。
主审该案的法官介绍说,当下,一个家庭拥有一辆以上家用轿车的情况已经不罕见,这种自家车撞自家车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机动车三责险保险条款中,确有规定,保险车辆造成的被保险人财物损失不属于赔偿的范围。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范围都强调是“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或“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受害者”。当同一投保人的两辆被保险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此时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是相对而言的,后一辆车的损失是其作为“第三者”的损失,而非其作为“被保险人”的损失。所以保险公司应当对无责的旧车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