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保国、李花平因被害的7岁男童在玩耍时,将豆浆、瓜子皮弄到其身上,为泄私愤,采取扼颈、用石块击打等极其残忍的手段杀死男童,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严惩。
在一审中,被告人杨保国的辩护人曾提出,杨保国认罪态度好,其实施犯罪系受到李花平唆使,属激情杀人,建议法庭从轻处罚。法院审理查明,在共同犯罪中,虽然被告人李花平首起犯意,怂恿被告人杨保国实施犯罪,但杨保国行为积极、主动,持石块致死被害人亦是其一人行为,且不符合激情杀人特征,虽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但其手段极其残忍,后果严重,不宜从轻处罚。
同时,法院查明,被告人李花平在共同犯罪中,首起犯意,唆使、帮助被告人杨保国实施犯罪,但因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案发后,其监护人亦能对被害人亲属做部分经济赔偿,有悔罪表现,故对其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