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偷内衣是给妹妹穿的”,贾某说道。近日,21岁的山西人贾某因盗窃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贾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检察机关指控,2011年7月3日23时许,被告人贾某在本市丰台区一住宅楼地下室入户盗窃被害人胡女士人民币200元。7月8日6时许,被告人贾某又在该住宅楼地下室通道,盗窃被害人马女士胸罩一个,经鉴定物品价值人民币5元。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贾某无视国法,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
贾某住在地下室,看到邻居出去洗脸,没有锁门,便溜进被害人家中从其钱包中抽了200元钱。后又盗窃了晾在地下室通道的女士内衣一件。经过查看监控录像,保安员发现了贾某的盗窃行为并报警。
庭上,贾某表示认罪。“我偷内衣是给妹妹穿的,我知道错了,希望法庭对我从轻处罚”,贾某说道。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贾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