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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卡存款被盗取事件屡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8-16
    铜之家讯:  频发的银行卡存款被盗事件折射出银行安全监管漏洞及储户保密意识欠缺,而类似案件不同判决结果也凸显银行和储户对存款被盗的责任分担机制存在缺陷。

      新华网海口8月15日电(记者 王存福)银行卡安全问题正日益成为储户和银行倍感头疼的难题。储户本着安全的目的存钱到银行,结果却突然发现银行卡内的钱不翼而飞,且很多都是被异地盗取。案发后储户与银行难免对簿公堂,判决结果也不尽相同,或判银行负全责,或各打五十大板。

      频发的银行卡存款被盗事件折射出银行安全监管漏洞及储户保密意识欠缺,而类似案件不同判决结果也凸显银行和储户对存款被盗的责任分担机制存在缺陷。

      储户银行卡存款频频被盗或被冒领事件屡发

      2010年2月15日21时10分,海南省文昌市昌洒镇小学教师林洪榜的手机接收到银行卡内存款被取信息,林先生立即报案,后经证实其在农行文昌支行的工资卡存款已被盗取。紧接着,2月16日至22日,又陆续有人账户存款在海南省外地区某银行ATM机被盗。林洪榜介绍说,文昌市文教区有19人存款被盗,金额达25万余元。

      此外,文昌市文城镇、会文镇、锦山镇、昌洒镇、东阁镇、迈号镇等地教师、公务员与离退休干部等几十人在农行文昌支行各营业所的工资存款也同时被盗光。经公安机关查证,共有78人(海口1人、文昌77人)存款被盗,涉案金额95万元。

      如此大面积存款被盗事件并不多见,但频发的银行卡被盗事件却并不鲜见。2010年4月9日,杭州男子马先生银行卡被人在东莞、深圳等地刷走19万元,银行方面称按规定他们不负责,派出所亦称需要到盗刷地派出所去立案;2009年8月15日广西柳州市柳江县一储户银行卡还揣在手中,卡内71万余元存款却被在境外盗取消费,一审法院判决银行储户各负50%责任;2009年4月广西防城一市民卡内的存款被他人在异地以划卡消费、转账等方式取走,后法院判决开户银行赔偿储户444170元存款及利息。

      风险防范措施不到位致被盗事件频发

      近年来银行卡类犯罪案件不断增多,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的纠纷和诉讼也随之增加,银行卡安全及被盗款项的责任分担机制也日益备受关注。

      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认为,目前储户银行卡存款频频被盗证明银行安全监管存在漏洞。持卡人存款被盗大多因为银行ATM机被装上窃取设备,偷拍银行卡信息后进行克隆,进而盗取存款;另一方面银行对储户信息的保密工作也没有做到尽善尽美,信息泄露滋生了盗取银行卡存款的温床;储户缺乏保密意识,也容易导致被人窃取卡内信息。

      “有卡就有盗窃,这似乎已成了该行业内一个潜规则。”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武平告诉记者,银行卡存款被盗取案件多发生在异地,这表明银行系统内部协作工作不严密,才会让犯罪分子钻空子。银行各地协同工作存在一定缓冲,异地盗窃需要持卡人到案发地去立案,这样在案发后需要较长时间进行案件立案侦破工作,无疑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银行与持卡人对被盗存款的责任和过错认定在款项被盗之后尤为重要,但目前在过错认定上并没有权威的责任分担机制。

      一位银行内部人员告诉记者,储户银行卡存款被盗后,在认定双方过错问题上存有很大难度,因为银行在案发后很难确定储户银行卡信息通过哪些渠道泄露出去,在一些案件中很难排除储户串通他人异地取款来敲诈银行的可能性。

      据其介绍,目前银行卡系统的安全性已经足够完善,可防范所有已知风险,部分地方法院判处银行负全责可能是一种片面的认识,也让银行安全系统颜面尽失,银行目前已处于弱势地位。

      健全银行和持卡人合理责任分担机制

      屡发的银行卡存款被盗事件将银行安全系统置于舆论的风口浪尖,银行卡安全技术及监管途径已成众矢之的。

      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认为,频发的银行卡存款被盗事件足以让银行有必要重新审视自己的安全系统及监管途径。作为银行应不断升级安全系统,在技术上防范普通的盗窃冒领。在制度上亦应进行改革,特别对储户身份要形成严格的认定机制,必要时可通过照片或指纹等生物技术防止不法分子钻空子。

      律师李武平认为,银行内部对储户信息要做到多人授权方可查看,对于银行卡存款被盗后无法认定双方过错的案件,银行应先行赔付,然后再走诉讼程序。如果银行工作人员或储户与他人勾结在一起共同进行诈骗,损失就得由犯罪人或其单位负责。

      银行卡存款被盗后,责任方过错认定对于案件侦破尤为重要,但在认定程序上却困难重重,银行和储户的责任分担问题,历来都存在一定争议。同样是“银行卡没离身被盗刷”的案件在一些地方却出现了不同的判决结果。

      “银行卡其实就是有价证券,银行卡彰显的是银行和储户之间的一种服务合同,银行卡、卡号和密码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储户身份标志。既然银行卡体现的是银行和储户之间的一种服务合同关系,那么有关银行卡使用纠纷就得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李显冬认为,储户只要证明卡上的钱被他人非法取走即可,无须证明银行存在过错。

      相反,银行要想推卸自己的赔偿责任,就得证明是因储户自己过错造成卡上的钱被他人取走。如果他人使用伪造卡,即使卡号和密码都正确,银行也要对此负责。因为,银行卡(附带密码)是一种权利凭证,必须出具真实的权利凭证,即原始的银行卡,持有人才可以请求银行付款,否则,银行的付款就是违约行为,其必须对自己的违约行为负责。反过来说,只要银行是凭着真实的银行卡和密码付款,银行就没有任何责任。这种情况造成的损失,只能由储户自己承担。

      李显冬表示,在目前复杂的金融环境中,建立一套银行和持卡人合理责任分担机制尤为重要。在没有证据证明是储户还是银行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应该认为储户和银行都有可能泄密,双方都有举证责任,但在举证的内容上,两者不能等同——储户只要证明自己没有将密码和卡号泄露给第三方即可,而银行必须证明自己的交易系统和安全保证没有缺陷。

      其原因在于:一是银行作为专业性机构和发卡人,有比储户更高的保障安全、防范风险的义务;二是银行的交易系统带有很强的技术性和风险性,储户一般承担不了这样的举证责任;三是相对于储户,银行处于强势地位,实行过错推定,加重其举证责任是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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