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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一缓刑犯任村干部引发争议 拟启动罢免程序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7-05   作者:佚名
    铜之家讯: 核心提示  利辛县一男子,在山东从事“假币交易”时被抓,后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就在缓刑期间,他当选为村

     核心提示

      利辛县一男子,在山东从事“假币交易”时被抓,后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就在缓刑期间,他当选为村里的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此事在当地引起强烈反响。“这样的人,能带领我们遵纪守法吗?”当地居民这样质疑。 
     
     
      村民质疑

      缓刑犯怎能当村干部?

      “我们村新当选的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竟然是一名缓刑犯。”近日,本报接到一份来自利辛县王市镇一个村村民的举报材料。材料中写道:“今年初,我们村支部换届,原书记因年老体弱不能继续工作,本村村民王春(化名)顺利当上村支书并被选举为村委会主任。然而,王春在2007年因为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这样有犯罪历史、并在缓刑期内的人员怎么能带领村民遵纪守法呢?”

      记者调查

      村支书确因诈骗获刑

      记者经调查发现,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检察院曾以济阳检刑诉经(200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春犯诈骗罪,并于2007年1月22日向法院提起上诉。

      检察机关指控,2006年10月中旬,秦玉清(另案处理)在济阳县城开出租车时,来了一位自称马飞(在逃)的乘客,二人协商,秦玉清按照1∶4的比例购买马飞的假币,后马留给秦联系电话,随即马飞找到王春,让王春冒充老板,帮其诈骗他人钱财,并允诺事成后给被告人报酬,王春答应了马飞的要求。

      2006年11月1日秦玉清与马飞约定在济南市某医院门诊楼二楼进行换币交易。在王春及另一人的帮助下,马飞在买假币的过程中,以调包的手段,将秦玉清携带的现金5万元骗走,秦回家后发现其购买的一箱20万元假币全是白纸,王春得赃款8000元。

      在2007年1月26日的《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王春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暂时还任村委会主任

      昨天下午,记者赶到王市镇这个村村委会时,看到一名村民在村委会的房间内休息。这名村民告诉记者,现在该村村委会主任还是王春。记者在村委会办公室也看到,所有公告栏中,最主要的负责人栏里填写的都是“王春”。

      “接到上级批转来的群众举报信,我们成立了由镇纪检书记为组长的调查组,展开调查。”王市镇党委的同志介绍说,经过调查得知,王春于1991年3月入党。在2008年3月村“两委”换届中,通过党员、群众直选当选为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直选当天,我们都在现场。”王市镇党委王军书记说。

      据介绍,调查组通过王市镇派出所从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中下载了有关王春违法犯罪的信息资料,并且与其本人进行了见面,王春已承认其违法犯罪的事实。

      观点交锋

      缓刑犯能否担任村干

      “缓刑犯担任村干部”一事,不仅在当地引起强烈反响,在法律界也引起关注。就“缓刑犯究竟能否担任村干部”,法律方面的专家持不同看法。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省知名律师桑鸿志介绍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从本案来看,王春虽然被判刑,但判决书上没有说其“被剥夺政治权利”,因此,在村委会的选举中,他是具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在选举有效的情况下,该结果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同时,桑鸿志介绍说,在2004年出台的《安徽省村党支部换届选举“两推一选”暂行办法》中,也没有相应的条款规定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参选。

      但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缓刑犯不能担任村干部。我省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工作者说,我省出台的《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正)》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缓刑犯本身已经触犯了我国的法律。”另外,该办法同时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村干部应当成为遵守法律和政策的模范。他在服缓刑期间担任村书记、村主任,不符合任职要求。”

      上级领导

      拟启动罢免程序

      “我还是从这个案件中第一次知道济阳县这个地名,我们接到相关村民的反映后,立即到镇派出所对王春诈骗案一事进行了调查,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免去王春的党支部书记的职务。”利辛县王市镇党委书记王军昨天对记者说,“但我们没办法罢免他的村委会主任职务。”按照村委会组织法,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该镇党委请示了县民政局,镇里只能建议村民委员会依法罢免王春的村委会主任职务。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罢免建议之日起30日内召开村民会议表决。“我们镇党委已经向利辛县纪检委建议,给予王春开除党籍的处分。”(宫礼、方昌林)

      马某因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5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4年12月20日,马某所在村进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马某参加竞选当选为村委会主任。2005年1月21日,被告所在的夏庄镇人民政府依据《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成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其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相应终止”之规定,在马某所在村张贴公告,宣布马某的村委会主任职务相应终止。2005年2月,马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日起,其村民委员会职务相应终止。从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村委会成员不仅具有遵守法律的义务,而且应当成为遵守法律和政策的模范。本案中,原告在服缓刑期间担任村主任,不符合该职务的任职要求,也不便于公安机关对其本人进行考察和管理。因此,终止上诉人的村主任职务符合立法宗旨,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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